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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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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要点
1、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明确为犯罪,删除主观和客观要件 “明知”、“协助”。
2、修改了资金跨境的措辞。
3、修改了犯罪刑罚,取消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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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新旧对比
原 第191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 第191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辽宁证券业协会)
意义
洗钱罪的修改,最大的影响就是自洗钱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一修改,将犯罪嫌疑人的上游犯罪行为与洗钱行为分开评价,加大了对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
除此之外,取消罚金限额、增加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刑,均体现出对洗钱罪打击力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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