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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同文本

分类:
期货合同文本
作者:
来源:
2020/12/09 09:37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历史账户规范与清理的管理规定,乙方期货账户如果满足休眠处理条件,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乙方账户进行限制处理。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

1.乙方的入金,应在银行凭证用途栏上注明期货保证金”,用途填写不明确的(如只注明“划转”等类似字样的),乙方同意甲方视其用途为期货保证金。

2.乙方的入金应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为准,乙方的保证金不计息。

甲乙双方约定,凡进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甲、乙双方均视其为期货交易保证金。

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的,出入金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为乙方交存的权利金;

()乙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与甲方约定身份的认证方式为:乙方姓名(名称)、交易账号、乙方身份证号码(机构客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项验证通过后,其下达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甲方提供可同步录音的电话线路。如电话线路中断或线路正忙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接听,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密码、银期转账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密码等)后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http://www.cfmmc.com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乙方对甲方结算系统或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查询系统不理解,可向甲方咨询。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采用的结算方式为“逐日盯市”,查询系统中以逐笔或逐日盯市计算。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应选择“逐日盯市”的查询方式。

第三十四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录音电话通知

()手机短信通知

()网上交易系统通知。

乙方同意按照录音电话通知及手机短信通知的通知方式,均以乙方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号码,乙方保证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有效、畅通。如乙方须对预留电话号码进行更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进行有效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了交易结算单及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或甲方提供的交易行情软件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乙方确认,甲方只要采用以上任一种方式通知或公告,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3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乙方进行资金划转或者交易的,均视为乙方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一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风险率=履约保证金/客户权益*100%,风险率越大,风险越大;

履约保证金=根据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乙方所持头寸占用的保证金总额;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余额±当日资金存取±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交易费用±当日浮动盈亏;

当风险率<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接受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开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仅不能接受乙方的开仓指令,而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

交易日闭市后,按品种对应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当80%≤乙方风险度<100%时,甲方将按合同约定方式,在当日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警示通知;当乙方风险度≥100%时,甲方将按合同约定方式,在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100%。出于市场原因无法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公司有权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挂单强行平仓。

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控制交易风险,按盘中即时价计算,当80%≤乙方风险度<100%时,甲方通过交易结算系统向乙方发出盘中警示通知。若盘中即时价计算的乙方风险度≥100%时,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条件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乙方应调整持仓直至满足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要求,乙方没有及时调整持仓的,甲方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在乙方持有临近交割月合约未平仓部分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数量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对交割月合约持仓数量的要求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八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且不违背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九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资金账户或他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申报。如未主动申报,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五十四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五十七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五十八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具体标准以公司公示为准,经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定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新品种上市的,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以公司公示为准。乙方对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有异议的,经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定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或交割的,视为同意甲方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若因政策改变等原因引发市场定价方式变化时,甲方有权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甲方调整手续费的,乙方同意以公司公示的标准执行。如乙方有异议,并经甲方确认后,双方可另行协定新增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在甲方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5个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在发生变化时已明确立即生效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在公司网站上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并对乙方账户进行销户处理,终止甲乙双方的期货经纪合同。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乙方账户中保证金余额由甲方归集管理,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归还,归还时不计利息。

第七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四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因突发事故丧失处理账户的能力,需由法定的最终受益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清算手续。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五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六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由于银行转账、网上银行等系统发生故障导致资金或追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错失投资机会或未平仓合约遭至强行平仓,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七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提请甲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八十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交易编码申请表》、《术语定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反洗钱风险告知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